近年來,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是廣大事業單位職工關注的重點。 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前,建議將所有行政事業單位轉變為公務員,將商業活動事業單位轉變為企業,公益事業加強管理。 如何處理轉為企業的這部分事業單位員工,人員配置和社會保障問題已成為許多人關注的焦點。
山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出臺《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后,轉制單位轉為企業后,將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和比例、個人賬戶等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關于不同人員安置的不同,《意見》首先闡明了安置范圍,即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機構的工作人員。 按照改革的不同形式,根據人隨事走或人隨資產走的原則,多渠道、多方式開展人員安置工作。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變為企業的,原則上應繼續保留原單位人員。 改制后的單位應當自企業法人登記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被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繼續保持社會保險關系。 原單位職工的工作年限,按照企業改制后的工作年限計算。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在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5年以內的,經申請和批準,可以提前離職。 離職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得改變,由改制單位支付。 任職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進行基本養老金的計算,發放和調整。 提前離職的,應當繼續參加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險。
經協商一致,與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以及國有資產退出的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工作人員,轉制單位應當為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執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屬于因工(公)傷殘被鑒定為5-10級的原編制內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由轉制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不具備轉企條件而被撤銷的,其人員安置由原主管部門負責。主管部門要充分挖掘內部潛力,通過積極開辟新的就業崗位、培訓轉崗等方式,將人員安置到本部門其他適合的崗位。要做好安置人員的崗位技能培訓或轉崗培訓工作,使其盡快適應新崗位要求。
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在社會保險銜接方面,轉制單位轉為企業后,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和比例、個人賬戶等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10月1日前在編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1日至轉制單位轉企前,應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保繳費。轉制為企業后,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
離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休費待遇標準和醫療待遇不變,離休待遇及調整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統一解決。離休人員的日常管理由轉制后單位負責。
轉制前已退休人員,原退休費待遇不變,其基本養老金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費標準審核確認后,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事業單位的辦法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不含提前離崗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后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基數為單位轉制時所在市(設區的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標準與本人按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算的養老金的差額,補貼基數一次核定后不再變動。在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按對應年度分別發給補貼基數的90%、70%、50%、30%、1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轉制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轉制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工傷保險費。 參加工傷保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后,應當向工傷人員及其死亡職工家屬提供相關的工傷保險金。 按照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的總體管理。
轉制為企業前拖欠的離休人員基本待遇費用、已退休人員退休前應繳未繳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從評估后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繳納和支付。
協商解除人事(勞動)關系人員,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解除人事(勞動)關系人員領辦創辦企業的,享受我省創業扶持政策。
終止勞資關系的人員(勞動)可以直接去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續簽,也可以委托經當地人民和社會行政部門認可的勞動保障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 繼續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統一計算繳納前后的期限。